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及科技人员,开展日常性、群众性科普活动,参与制订科普工作规划、计划。工会、共青团、妇联、社科联等群众团体应当结合职工、青少年、妇女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