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挪用、截留科普经费的,由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归还,并视情节轻重,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滥用职权、失职渎职造成科普经费损失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