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擅自出租、出借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科普场所、设施或以其他形式改变科普场所、设施使用性质,妨碍开展科普活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