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科普组织和场所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建的科普场所、设施,禁止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改变场所设施的使用性质。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