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科普组织和场所第二十三条有效科普组织包括:(一)担负科普工作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学技术社会团体;(二)企业科学技术协会、职工技术协会、乡(镇)科普协会和农村专业技术研究会等基层科学技术群众组织。科普组织应当建设一支稳定的、素质较高的科普工作队伍。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