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市市区、旅游区、飞机场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中、小学校的教室、学生宿舍、活动室,其他学校的室内教学和科研场所;

(四)会议室(厅)、会堂、礼堂;

(五)商场、金融业、邮电业的营业厅;

(六)影剧院、录像厅、体育馆的观众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室)、阅览室、科技馆、档案馆;

(七)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飞机场的等候室、售票厅;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场所。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