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本市市区、旅游区、飞机场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中、小学校的教室、学生宿舍、活动室,其他学校的室内教学和科研场所;
(四)会议室(厅)、会堂、礼堂;
(五)商场、金融业、邮电业的营业厅;
(六)影剧院、录像厅、体育馆的观众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室)、阅览室、科技馆、档案馆;
(七)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飞机场的等候室、售票厅;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