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查员不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由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机构取消检查员资格,收回检查证件。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