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检查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