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