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