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