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或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医院诊治,对伤人犬应当即时送交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查。

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由责任人依法赔偿其他损失。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