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第三条已废止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有关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应当以书面形式规定委托内容、权限及相应责任,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