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第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