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