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