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和阻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