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第三十二条有效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制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