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第三十一条有效学校应当把地质灾害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