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对象与范围第八条已修改农村审计站对下列单位进行审计监督:(一)村、社(组)集体经济组织;(二)乡(镇)合作基金会及其联合会等集体融资组织;(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办的经济联合体;(四)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的其他有关单位;(五)下级农村经济管理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