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农村审计站应当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农村审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聘任、解聘工作,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并组织实施。

农村审计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