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农村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一个月至三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