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十六条已修改农村审计站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并向有关群众公布。农村审计站对交办的事项进行审计后,应当将审计报告送给交办部门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