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教育方针,依照本县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教育发展规划,确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管理、办学形式和招生办法,积极推行教育改革,重视学前教育,巩固义务教育,发展高中教育,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创新成人教育,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努力办好瑶族中学,对边远贫困、居住分散的山区,在乡镇小学校设立全寄宿生活补助的瑶族班。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保障经济困难少数民族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自治县县直初中、高中和职业学校招生时,对贫困、边远地区的瑶族考生,采取全录取入学办法,切实解决瑶族学生失学问题。自治县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考生,录取时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照顾政策。
自治县积极向区内外高等院校争取一定名额的委培指标,每年有计划地选送应届高考优秀毕业生,特别是瑶族考生进行定向培养。
地方法规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