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自治县的自然资源,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资源,在不违背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自治县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县的资源开发项目依法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以及在投资、金融、税收方面的扶持和照顾。地方法规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