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自治机关根据森林资源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执行。因灾砍伐和中、幼龄林抚育间伐的木材,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追加采伐限额,不占用自治县年度主伐限额。自治县依法征收的育林基金,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的留存比例高于非自治县,自治区集中部分在安排使用时,自治县享受适当倾斜照顾。地方法规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