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居住地不在本市的公民不得在本市发动、组织、参加集会、游行、示威。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发动、组织、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