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九条已修改严禁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树上刻画、张贴或悬挂物品;(二)借树木做施工及其他支撑物;(三)攀树、折枝、挖根或剥损树皮;(四)在树冠垂直投影以外三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性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动用明火或排放烟气;(五)砍伐或擅自移植。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