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已修改负责养护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市园林、林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具体养护方案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古树名木受害或长势衰弱,养护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告所在县级市、区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进行治理、复壮。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须经市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 方可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