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已修改园林、林业管理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按时检查指导,致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除对该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外,可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