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一)非法开垦陡坡地的,按每平方米1元至2元罚款;(二)擅自开垦荒坡地的,按每平方米0.5元至1元罚款;(三)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按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每平方米2元至5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