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一)非法开垦陡坡地的,按每平方米1元至2元罚款;

(二)擅自开垦荒坡地的,按每平方米0.5元至1元罚款;

(三)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按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每平方米2元至5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