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第八条已废止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相应的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易燃易爆的石油、化工等产品的生产和贮存场所;(三)信息网络、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四)邮政电信、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保险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五)按照法律、法规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者设施。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