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