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