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绿化规划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