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