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经市人民政府和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由地名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汇集出版。

地方性标准地名书籍,由本级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纂,报上一级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定,交国家批准的专业出版社出版。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