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书写标准地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用汉字书写地名,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二)用汉字译写少数民族地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译写规则;(三)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的地名,应当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规范。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