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出借、出租或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