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