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