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六条已修改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乡镇、城市街道以及村工会和产业工会,可以会同有关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前款所述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