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五条已修改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工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