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第六条已废止行政执法队伍的设立,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征求法制部门意见后,依法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公告。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授权广州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予公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