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行政执法队伍的设立,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征求法制部门意见后,依法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公告。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授权广州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予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