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