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保护利用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每年11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州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福贡、贡山县的高火险期为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泸水、兰坪县的高火险期为每年的2月1日至5月31日。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