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仍有意见时,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