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所属各委、厅、局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