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