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