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合作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满洲里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合作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统筹安排合作区的投资项目,按规定审批或者审核在合作区内的投资项目;

(三)依法负责合作区内土地的规划、审批、征收、开发、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合作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五)建立一级财政、一级预算、一级金库,负责合作区财政预算、国有资产、审计、计划、经贸、统计、劳动人事管理工作;

(六)兴办和管理合作区内的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项公共事业;

(七)协助处理合作区内的涉外事务,依法管理合作区进出口业务;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